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这一办法将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这一办法中明确提出,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10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5年”“已建设综合管廊且管线应当入廊”等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主体工程敷设地下管线。 何为地下管线?据悉,上述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在我市城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公园、广场等区域建设的供水、排水(含雨水、污水)、中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沟)及其附属设施。 上述办法中提出,地下管线占用城市道路用地的,用户支管应当根据道路两侧规划用地及现场具体情况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外。管线建设单位在制定管线建设方案时,应当优化管线敷设方案,尽量减少在新建城市道路快车道下设置各类地下管线。受建设条件、规模等限制,需在快车道下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尽量减少检查井数量,检查井盖应当避开车行道轮迹线。 尤其引人关注的是,上述办法中明确提出,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主体工程敷设地下管线:按照年度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弱电和通信),且能满足规划需求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10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5年的;已建设综合管廊且管线应当入廊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挖掘的。另外,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城市道路的,管线行业主管(协调)部门需报经市政府批准。 上述办法中还提出,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素,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并且,济南鼓励在地下综合管廊同步安装管线智能化监测设备,建立智能化监测系统。 |